民法上对精神病人主要是通过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被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仍然可以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不过虽然他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的监护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精神病人对他人构成侵权,因其不具或缺乏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或减(从)轻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其不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是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来代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有些精神病人是没有责任承担能力的,但精神病患者个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