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考过一次的考点: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条件(《证券法》第16条)、公司合并的登记(第173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公司分立(第176条)、股东查阅权(第34条)、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情形(第41、102条)、监事会履行职责必要的费用的负担(第57条)、公司的减资程序(第178条)、清算组的构成(第184条)、清算公告申报债权(第186条)、法定代表人(第13条)、董事会议制度(第49、112条)、董事会职权(第47、109条)、董事消极任职资格(第147条)、一人公司的股东权行使(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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