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二)提案权。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这些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三)领导和监督权
1、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2、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五)人事权,即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六)行政区划决定权,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七)紧急状态决定权,即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