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由全国人大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的人员包括上述(1)(2)中的人员。
4、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比如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最高监督权,比如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举行会议是全国人大最主要的工作方式。会议有常规会议、临时会议、密秘会议。常规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2)临时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3)以上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进行。
(1)提出议案。提议主体: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表决通过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法律案和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
3、提出质询案的程序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质询案。
4、提出罢免案
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