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的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
2.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的确定,法定代理人、第三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等。
3.调解与审判,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等。
4.执行程序,包括执行依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及防碍执行的有关问题。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的试题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类型单纯考查基本概念,比较简单,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应该成为考生志在必得的部分。第二种类型考查某一法律条文适用的条件,它要求考生在记住条文内容的基础上加以分析,难度适中,所占比例最大,是以前考试最为重要的一种类型,也是今后考试的重中之重。第三种类型是对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的综合考查,需要考生准确掌握基本概念,从题干中提炼适用的条件,从而进行解答。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考查,难度最大,很可能成为将来考试的趋势。例如2007年卷三多选第87题,考查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比较,这是没有直接法条依据的,必须由考生从相关的知识点中进行提炼方能解答。从近几年的考试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试题向综合性、应用性和模糊性的方向发展,难度不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