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本条规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有:
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制(第30条第1款)。
3?注意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资格(第32条):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4?了解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日期及预选程序(第31条)。
第三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1?务必掌握直选与间选的主持者(第34、35条)。
2?直选与间选均采用无记名制(第36条第1款)。
3?投票种类(第37条):
(1)赞成;(2)反对;(3)另选其他选民;(4)弃权。
4?委托投票(第38条)与代写选票(第36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