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尽量减少冲突的可能,增加处理冲突的灵活性;同时,比较结合其他国家有关法律,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包括管辖权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2.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些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权(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7条对公海碰船管辖的有关规定),或规定管辖权的优先顺序(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条约》第7条规定引渡时有管辖权国家的优先权顺序),或协调有关管辖权规则(如1968年《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但是,这些公约都是就某一事项或范围的某种管辖权进行规定,而且有些公约也没有得到广泛参加。迄今,还没有全面普遍地规范和解决一切管辖权事项的国际条约。
3.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大量的双边条约,在缔约国之间就某个事项的管辖权作出协调规定(如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2条),包括国家管辖权冲突出现后通过外交及其他途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