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先导;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些方面相似;两者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式都是间接方式;依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于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
区别:两者调整对象有所不同;两者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的渊源只可能是国内法,国际私法还包括国际条约和惯例。两者体现的政策不同;国际私法受制于国际公法的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两者在具体的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同(第一,连接点方面,国籍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连接点,区际冲突法中,国籍这个连接点完全不起作用;第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适用范围狭小;第三,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有所不同;第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方面,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五,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多法域国家内,各法域的法院判决可以相互承认和执行)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