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体法领域,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适用的实体法惯例。如1932年的《华沙一牛津规则》、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济法中予以掌握。
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在适用上的相互关系。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即所谓的“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关于国际惯例在中国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了我国法律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即所谓的“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作出了同《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同样的规定。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大家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整体的了解,读完这章后,国际私法的主线和轮廓必须清楚。本章的重点在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涉外性(国际性)、法律冲突、以及四种规范和四个渊源。难度不大,主要是了解这门学科的概貌,有的地方暂时读不懂,不必深究细品,可以放一放,继续往下读,随着学习的深入,再回过头来思考,有些基本问题自然就明白了。
例题1: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那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D.在中国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解析:此题的考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要从主体、客体、法律行为与事实三要素中进行分析,只要有一个要素和外国有联系,就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因素”是判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在中国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所以,D不被选。
例题2: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相应规定时,法院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