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对象:私人跨国直接投资关系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法律规范 国际法律规范)
3、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
特征: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与政府间投资协定有密切关系。
政治风险:外汇禁兑、财产征用、战争内乱险。直接投资,不保护间接投资。
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重点在于事后补偿,而不是防患于未然
4、双边投资条约的内容及我国的实践
依公平公正原则,给予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外国控股公司(缔约国一方国民拥有或控制的或“拥有实质利益的”第三国公司);
1.承保的险别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政府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
2.合格投资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须为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民;法人须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登记并地该国设有主要事务所的公司,或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但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成员国或多个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
3.合格投资:出口信贷不在多边投资担保的范围之内;
5.多边机构的代位求偿权。
多边机构的代位权:
投资者应当寻找当地行政救济1;遵守东道国法律2;妥善保存求偿文档记录3。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详 解】MIGA的承保险种主要有:(1)货币汇兑险:可归因于东道国政府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可归因于东道国政府的任何立法上的作为或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具有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大量收益的效果,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正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并且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根据本机构条例订立的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可归因于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军事行动或内乱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6、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与不同国籍的合营者间投资争议的解决。其解决方法有:协商、外交途径解决;国际仲裁;诉讼解决争议。
中忙的管辖权:
主体:争端当事人一方须是缔约国政府,另一方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客体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