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法理学这门学科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考点,是有效掌握法理学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非常重要的门径。而掌握法理学考点的尤其可靠和尤有权威的办法,是分析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明了这些试卷上到底都考了哪些原理和知识点。从国家司法考试举办以来的法理学试题看,已考的法理学原理和知识点覆盖和包涵下面这些问题。
2002年度的考点依次包括:(1)法律体系的概念;(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3)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4)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5)法律责任同法律权利和义务可否相互转移;(6)法律制裁是否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7)法的指引作用;(8)立法是否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9)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是否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10)什么是法的有选择的指引;(11)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主要有哪些;(12)哪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13)实行法的移植应注意什么;(1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有多大;(1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16)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含义;(17)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的基本内容;(18)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有哪些;(19)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20)法律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素;(21)如何理解宪法的指引作用。
2003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摩尔根和恩格斯有关法的产生的观点;(2)法律解释的方法;(3)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4)法治的概念和基本理论;(5)法和宗教的关系;(6)法和道德的关系;(7)法和科学技术的关系;(8)法和政治的关系;(9)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10)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11)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12)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13)如何理解法律意识的含义;(14)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关系;(15)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和法律思维的关系;(16)法律思维的涵义;(17)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的关系;(18)合法性和合理性;(19)法和道德的关系。
2004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作用的基本观点;(3)法律思想史上关于法和道德联系的基本观点;(4)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5)关于法律原则的基本知识;(6)法律规则的分类;(7)法的效力冲突和默示废止方式;(8)法治和法制的含义和区别;(9)执法和守法的区别;(10)辩证推理;(11)限制解释;(12)法律事件;(13)法的空间效力;(14)立法法关于法的效力和法的适用的规定;(15)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根本原因的观点;(16)西塞罗关于人定法源于自然法的观点;(17)法的移植对象;(18)法的继承对象;(19)马克斯?韦伯关于法的分类的观点;(19)法同原始社会规范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20)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继承关系;(21)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区别;(22)“法的社会化”同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23)法和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方面的区别;(25)科学技术的法制对法的影响;(26)法律关系的主体;绝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问题;(28)法和道德相互关系;(29)科学技术同法的关系。
2005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法律与利益关系;(2)法律逻辑的推理方法;(3)法律解释中的行政解释;(4)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冲突;(5)相对权利和相对义务;(6)法律责任的承担;(7)可否依据法律原则处理案件;(8)法的正式渊源的适用;(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0)事实判断;(11)司法解释;(12)演绎推理;(13)任意解释;(14)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15)法律事实;(16)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17)立法解释;(18)法律解释的效力;(19)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0)法律后果同法律制裁的关系;(21)法律责任的设定及其同法律制裁的关系;(22)法律责任和法律条文的关系;(23)如何理解“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说法;(24)如何理解“恶法亦法”的观点;(25)如何理解“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26)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27)如何理解有关法源的说法;(28)如何理解法的对人的效力;(29)如何理解法律规则;(30)法的正义价值;(31)法的价值冲突和个案平衡原则;(32)如何理解行为能力;(33)如何理解法律事实;(34)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35)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的规定;(36)根据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判例法制度和我国的相关实践,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自己的看法。
2006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法律原则;(2)法的正义价值;(3)法的价值冲突;(4)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5)法与宗教的区别和联系;(6)法与宗教的关系;(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冲突;(8)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9)如何理解和处理法律责任竞合;(10)法和科技的关系;(11)法律解释与法律职业;(12)法律解释方法;(13)法律解释的意义;(14)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15)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种法律关系;(16)法律事实中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分辨;(17)法律关系主体;(18)实体法律关系;(19)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20)法律与风俗习惯的位阶;(21)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22)制定法与“民间法”的关系;(23)现行法律与传统观念的冲突;(24)法与道德是否完全重合;(25)立法是否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26)法的适用过程是否完全排除道德判断;(27)如何理解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28)如何理解任意性法律规则;(29)如何理解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30)如何理解演绎推理;(31)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是否需要运用价值导引方式;(32)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33)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34)如何理解事实判断;(35)如何理解“解释学循环”;(36)结合实际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37)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38)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涵义及效力根据;(39)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以上是五年来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所真实展示的法理学的考点。这些考点虽然还未全部包括所有法理学的考点,但其覆盖的考点已非常广泛。掌握这些考点,以这些考点为基础,再附以其他尚未考到的考点,考生在考试中必然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1][2][3][4][5][6][7]转发分享: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