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上看,除了刚才讲到的分值上涨这一大势外,我将今年法理学的考察规律归纳为“主观、新颖、复现”六个字。
“主观”:法理学主观题单位分值高,因此,掌握主观题的答题技巧,特别是论述题的答题技巧就是重中之重。
首先看简答题,这是今年出现的新题型,属于踩点给分的识记型题目。新题型并不可怕,因为内容大同小异,不过是新瓶装旧酒罢了。这种题型与以往的司考题目迥异,形式上为简答,内容上考的是书上的内容,属于法理与国家政策交叉的性质,答案很刚性,不允许考生自由发挥,也正因此没有任何深度可言,更类似于法学考研的风格。拿分的关键在于对考点的预测能力以及记忆的熟练度。今年的题目是“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这一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核心内容)属于今年大纲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部的辅导用书(07修订版)里有完整表述。我们一贯主张复习司考首要方略是从宏观上把握大势,这个大势就是——司考聚焦于“重要的、新颖的、例外的”知识点。显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重要、又新颖、且例外,具有绝对的必考性,考前我们对此做了准确预测,但如果你不能预见到这样的点,靠场内临时编凑根本无法得分,如果你预见到但是记不住也没有用,所以,应对简答题一是要善于预测,二是要记得牢、忘不了。
然后就是论述题了,今年的题目是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这种题目可以有多个角度,与其说是考察知识,不如说是考察逻辑思维和写作技巧,考察你讲故事的能力。对于论述题的应试技巧,我曾经总结过,那就是“内容先于形式,形式重于内容”,先确定切题的论点,然后围绕这个论点从各种角度对论点进行支撑;其次掌握组织文字的技巧,指如何拟题、如何布局等等,简而言之就是 “起承转合”四个字。对这道题目我们可以从法律传统和法律现代化的关系入手立论,从传统和现代化的冲突和传承两个方面展开,最后以简短有力的评价结尾。
“新颖”:每年法理学都会考察大纲新增内容,这也是司考的整体规律,上文也有提到。今年法理学客观题考的15题中,就有8题与新增考点相关,如单选第2题,第3题和不定项第91题考了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单选第7题考了 “法的可诉性”,单选第5题、多选第53题考了“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多选第56题考了“法的发展的特点”,多选第51题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两道主观题,一道考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考的是“法律的发展或法律传统与法的现代化的关系”,全在新增考点之中。由此看来,法理学每年新增的考点里面大有油水可捞,实为拿分之终南捷径,明年法理主观题是否还集中于新增考点之中,也有高度的盖然性。
对于此类新增考点,应当说拿分的难度并不大——记住就可以了,几乎没什么深度,法理学毕竟不如民法刑法那么云山雾罩。以单选第2题为例,该题题目是: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只要你知道法律原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能够确定该条文是法律原则,答案已经昭然若揭,是典型的白痴都会做的送分题。
“复现”:指的是历年真题考点在今年试题中的复现,再次验证了“真题是最好的练习题、考点重者恒重”的硬道理。例如今年很多考生都对试卷一第一题提出了异议,这道题通过对马克思的一句话的理解考了法的本质,实际上这一考点在2002年试卷一第81题、2004年试卷一第1题已经考过两次。试卷一第52题考了法与道德关系,这在2002年试卷一第4题、2003年试卷一第5题、2004年试卷一第2题、第82题、2006年试卷一第54题已经反复考过5次!毫无疑问,掌握住新颖的点、再掌握住考过的点,法理学的分值十之八九已入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