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周:礼、刑。礼是一种习惯法,而刑是一种成文法。刑作为一种成文法在西周时尚未公布出来,到春秋时才公布出来。礼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是“五礼”:军、凶、嘉、宾、吉。礼与刑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出礼入刑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刑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否定的法律后果。
2、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正是将律、令作为定型化的法典,一经制定不再有单行法规编入,开启了后代法典的基本形式,科、格起着补充作用。
3、宋代:赦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昭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是把众多的散赦,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始于宋太祖《建隆编赦》,宋仁宗前,律赦并行,宋神宗变法时宣布“反律所不载者,一断以赦”,赦达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位,神宗时设有“编赦所 ”
4、明代:律,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大皓,大皓是明初的特别刑事法规,是朱元璋“刑乱国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处罚重于《大明律》,甚至是五刑之外的刑罚,大皓体现了 重典治吏 的思想,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朱元璋死后,明大皓也随之废止了。
5、清:例,清朝法律形式中,比较有特色的是例,有条例、则例、事例和成例(也称定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条例和则例。条例是单行法规,是司法部门根据典型案件抽象出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经皇帝批准后颁布施行。《大清律例》颁布以后,该法典的律文部分不再变化,但是附于该法典律文之后的条例则可以修改。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在刑部之下特设律例馆,主持其事。则例是指由中央机构就本机构的行政事务,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从一定意义上讲,则例也是一种行政法规。
6、行政法典: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在明清时期编撰的《大明会典》《大清会典》也是行政法典,《大清会典》是由康、雍、乾、嘉、光五个皇帝在位时编制的,注意:清朝从乾隆会典开始,会典编撰行政法规上基本体制方面的一些事项,是基本上不变的制度,则例则编撰一些会经常变动的制度,“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2、法典名称的演变:刑(夏商西周春秋)——法(战国的《法经》)——律(商鞅变法)
“具法”(《法经》的末尾)——“刑名”(《曹魏律》律首)——“刑名”、“法例”(《晋律》首)——“名例”(《北齐律》首),以后不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