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当时的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13年10月31日制定通过的一部宪法草案,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故也称为《天坛宪草》。该草案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坚持责任内阁制度,对总统权力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但是,并未施行。
这是1914年袁世凯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称为《中华民国约法》,因为其奉袁氏旨意制定,所以也被时人讥称为“袁记约法”。
“袁记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制度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从而遭到了人民的反对,在袁世凯倒台以后,“袁记约法”也失去了效力。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并于1923年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因为是曹锟贿选国会议员通过实施的宪法,因此,也被时人称为“贿选宪法”,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惟一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宪法。
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与《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表现出“二重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