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3、《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4、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不实”;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自新减轻处罚;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5、“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注意:坐赃与职权无关。
7、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御史台分为台院(纠弹中央百官)、殿院(纠弹百官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
8、保辜制度;依法刑讯,众证定罪;《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9、唐: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都堂集议制(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