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错误拘留。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完全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是指没有比较可靠的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拘留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重大嫌疑的,拘留后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重大嫌疑的,不宜认定为错拘。
错误逮捕:司法机关实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错捕的机关时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消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对被告逮捕应认定为错捕。
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公民没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为错判;公民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但是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公民应当被视为无罪,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仍然为错判。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量刑上有错误,不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错判;免予刑事处分的有罪判决经再审撤消后,公民被宣告无罪,也不构成错判。
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被无罪错判的人如果已经全部执行判决刑罚,国家应对全部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释放的,国家则应当对已经执行部分的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在自由刑执行期间,被告人被依法减刑或者假释的,对于被减刑或者假释部分的错判刑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的,人身自由虽受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的,此期间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缓刑判决经再审程序撤销公民被宣告无罪的,亦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3、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仍构成错误判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决前的羁押,存在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二审被改判无罪的,一审的有罪判决延长被告人的羁押期间,对此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判处死邢并且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