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由行政组织法及设定行政许可的相应行政管理法确定,行政机关只能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否则,即构成越权,越权行为无效。
2、依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且这些一般禁止的行为都关乎公共利益和秩序,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所以,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不能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也不能向许可申请人要求法定条件以外的条件,否则行政许可即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3、依法定种类实施行政许可。法律已经设定了行政许可的种类,在这方面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严格按照该种类实施,不能增减。
4、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违法也是违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作了比较详细、全面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本着服务行政的理念,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角度,遵循这些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另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该按照法定方式进行。比如,为了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法》对集中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方式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就应该尽量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