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请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维护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同时,应遵守法定的起诉期限。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时效为3个月;经复议的案件,时效为15日内向法院起诉;案件先行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1年;因起诉人以外的原因致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时效延长,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因人身自由受限制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两个以上法律作出,而起诉期限规定不一致的,依期限长者计算。
起诉的程序涉及起诉前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我国法院实行起诉与行政复议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一般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行政诉讼的起诉可以有三种情况:1、法律规定应当先复议的,必须先行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2、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的,可以自愿选择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3、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的,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提起诉讼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