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诉讼权利主要有:1、实体利益直接相关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起诉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被告有应诉权,答辩权,在一审中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以及上诉权等。2、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权,举证权,辩论权,委托代理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查阅、补正厅审笔录的权利,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权利,原告有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等。3、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权。胜诉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告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责任,履行生效的判决等。
行政诉讼的原告,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原告,没有原告的发动,具体的诉讼无法形成。
原告资格是法律赋予特定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通常不能转移,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原告资格可以转移。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况:(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有权起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