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很多学校都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也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学校的教育与家庭的教育不合拍,没能得到家长的支持,以至不能形成合力,取得更好的成效。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家长对学校教育计划不够了解,难以配合学校开展教育工作;二是有些家长片面认为,对学生进行教育是学校的责任,只注意了学生的生活,忽视了与学校教育的配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使预防犯罪教育形成合力,取得实际效果,本条专门就这一问题作了规定。
本条共分三层意思:第一,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这样规定,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家庭的环境和父母的品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我们知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窗口,是未成年人出生后的第一所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启蒙老师,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环境就是家庭,所受到的最初教育就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个性、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父母优良的品行,可以使未成年人积极向上,健康成长;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当的家庭教育,可能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早期预防应负起教育的责任。二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在一起,照料他们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人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着很大的依赖性,使父母便于了解他们的行为情况,便于掌握他们的心理和要求,有利于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基于这些原因,法律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的直接责任。本条中提到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公民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有关的组织担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人能够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并且有监护能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3)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担负着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还承担着管理好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的责任,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二,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这样要求主要是让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了解学校开展教育的内容和情况,以便针对未成年学生本人的实际情况来配合学校开展教育,以收到更好的效果。这就要求学校在学期开始时,应将预防犯罪教育的总体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进行重要教育活动前或活动后,也应向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告情况,以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支持。这种“告知”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可以书面通知,开家长会通知,也可让学生转告。这是学校的法定责任。
第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这就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加强联系,以便掌握未成年人在校的情况,更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了解学校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计划后,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学生的具体表现和行为情况及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及实际情况,与学校同步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其认识犯罪的危害,增强法制观念,帮助纠正不良行为,防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样才能使教育更具有针对性,更能落到实处,更能收到良好效果。这也是法律明确给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