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43条》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43条》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e8c32192fed75991d5490b0aab938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