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30条》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30条》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6d88896179ecf302ee65c308d3bf6c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