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本条规定旨在确保CIETAC裁决的高质量以及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作为机构仲裁的程序管理者,CIETAC有权力并有责任对任何由CIETAC仲裁庭自主作出的裁决书进行核阅,以保证CIETAC仲裁裁决的质量水准和可执行性。裁决书草案核阅制度是CIETAC在1995年修订仲裁规则时借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经验而首次在仲裁规则中进行规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其草案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以对裁决书的形式进行修改,并且在不影响仲裁庭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提醒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裁决书形式未经仲裁院批准,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CIETAC规则本条规定中的“有关问题”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实体问题。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仲裁庭有分歧意见的案件可以提交CIETAC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讨论。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