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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