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是指依法作出的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解散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应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解散公司请求,所作出的解散公司的裁判文书。
第二,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决定等。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应行政决定的文件。
第三,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人民法院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确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清算报告须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告公司批准机关。据此,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清算报告应当经过上述主体备案、确认。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主要是指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