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的是公司清算后,应办理注销登记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破产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此时,会由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公司法人资格和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在清算期间,公司仍为法人,只是业务活动范围有所限制。
第二种情况是股东共同意志终止公司。既表现为公司章程约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也表现为股东决议解散。公司从本质上是股东意志的共同体现,股东将公司的存续事由记载在章程中,并可以共同决定终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第三种情况是权利部门撤销公司。主要是公司因出现了违法情形,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依照法院判决应当予以解散。此种解散是公权力机构对于公司违法行为的惩罚。在公司经营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违法事项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决定以终止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使其永久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