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公安厅还建议制定严密、详细的执法程序规定和强制措施规定。对有关执法程序应将《人民警察法》中所规定的传唤、留置、盘问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告知、复议、申诉、诉讼、听证等方面的内容吸收进来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完整性。在强制措施的制定上,应充分体现尊重人权的精神。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5月又作了部分修正。《条例》已严重滞后于当前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较大的修订完善。
1、公安厅认为,《条例》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严重不足。现行《条例》仅规定了14条69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前治安管理的客体出现了很多新内容,对新出现的管理客体和违法行为,虽然国家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规、规章等,但仍不足以规范和惩戒,需要纳入《条例》调控。
2、《条例》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由于《条例》的规定不够明确,办案人员应作出什么处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出现“同责不同罚”现象。例如卖淫嫖娼行为可拘留5天,也可拘留15天,处罚的尺度基本上掌握在办案民警手里。
3、《条例》的处罚力度偏轻,削弱了其惩戒作用。治安拘留最长才15天,惩戒作用相对较弱。
1、将近20类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活动补充进《条例》,主要包括:传销和变相传销;营利性陪侍及组织、介绍、引诱、容留营利性陪侍;路边招嫖、当街派卡片招嫖;兜售假证件、假文凭、假发票;拨打110等报警、救助电话谎报情况的;不听劝阻在乘坐飞机时使用影响飞行安全的移动通讯设备,尚未构成犯罪的;色情表演和组织、容留色情表演,尚未构成犯罪的;胁迫他人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色情节目,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公共建筑、设备上和居民楼中涂写、张贴广告的;夜间施工噪音过大,影响周围居民休息,不听制止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尚未构成犯罪的;利用电子邮件和短信骚扰他人的等。
2、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惩戒教育效果。提高罚款额度,将原来的“1元以上200元以下”修订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治安拘留的期限最长可规定为30天。另外,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增设社区义务劳动等处罚。此外,还建议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体和被处罚对象,加大处罚力度,最高罚款不低于3万元。
3、压缩自由裁量权,同时,对每一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幅度应该尽量压缩,给予的处罚应根据其情节轻重规定得比较明确,以限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能够严格、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