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以及制定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六、贪污、索贿、受贿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
七、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暂行规定中所指的企业人员,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如下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受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二、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
五、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