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1项的规定是适当的:双方赔偿责任的承担首先取决于双方的过错责任。
2、赔偿责任与过错责任这两种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过错责任的大小,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应适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3、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完全在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机动车驾驶人也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补偿责任,因为赔偿责任是与过错相联系的)。 但是,赔偿额不应超过相应事故造成的损失的10%(一般不应超过2至3万元)。有的地方达到30%,我认为太多了。
4、没有过错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之所以要承担一点赔偿责任,理由在于,第一,对方的死、伤或其他损失,毕竟是发生在你的车轮之下,你总要表示一点安慰之意吧;第二,有一点赔偿责任,可以增加你的责任感。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恶劣违规,但你可能有0.1%避免事故的可能(此种可能别人很难判断),如果你有赔两、三万元的压力,你可能就会冒些风险采取措施;但如果你一分钱也不赔的话,你对对方恶劣违规行为的愤怒也许就使你放弃那个0.1%避免事故的机会。
5、之所以不能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例如超过10%),理由在于,第一,让没有过错责任的 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不公正,不合理;第二,不利于增强广大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他会错误地认为,机动车驾驶人要赔那么多,他不敢撞我的。这样,就会鼓励交通法制意识淡薄的人违规。
6、如果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如骗保、自杀、“碰瓷”等)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2项的规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