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推进依法培训。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制度,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依法规范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二是严格培训要求,确保培训质量。抓好日常安全教育,注重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的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重视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三是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培训保障。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考核力度,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予以降级或淘汰;从企业和安全生产一线选聘教师,充实教学力量;本着少而精、实用、管用的原则,选择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教材,注重多媒体教材的开发使用。四是拓宽经费渠道,加大培训投入。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投入;各企业要保证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资金。五是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答:《意见》强调,各地有关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把政府监督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积极为农民工安全培训创造条件,对无能力培训的小企业,可统一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活动;及时统计汇总农民工安全培训信息,摸清底数,提供安全培训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培训资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及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与现有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结合进行,统一考核,分别发证,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答:《意见》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分工协作作了明确界定,即:对已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要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的要求履行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定义务,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配合;对尚未进入企业就业的农民工,要求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结合本系统正在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安全知识培训。《意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各部门,为在今后工作中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创造了条件。
答:一是组织协调保证,各地有关部门依托现有农民工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完善协调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共同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二是资金保证,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资金时,要统筹兼顾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三是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规划,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和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重点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在人力、资金、措施上落实到位。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纳入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经常性开展执法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发现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一律不予颁证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