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清律例》。《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自乾隆五年颁布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进。
(2 )清代的例。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①条例。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②则例。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③事例。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④成例。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