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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辅导:共犯成立与貌似共犯不认为共犯的情况
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考点归纳】1、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2、享有申请回避权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适用回避的理由(五种理由)
【相关法条】a《解释》第27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解释》第23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重点法条之二:第30条,回避的决定组织和人员、回避决定的效力。
法典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知识点:1、回避的决定机关或者个人;2、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