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是一门人文学科,领悟其核心观念是入门的捷径。刑法目的就是核心观念的核心,驾驭着刑法制度、学说的方向。
在罪刑法定时代,刑法即罪与罚给人的印象好像是从“法律”开始,其实不然,一切都是从生活开始。人共同经营群体生活形成社会秩序,使人能和谐共处、相互受益。在社会中总有人要做些妨害秩序的事情,严重的如烧杀淫掳,轻微的如侮辱、诽谤。于是人们(社会)为了捍卫自身的利益作出反应,在法律中使用刑罚禁止,这就产生了刑法。可见,刑法产生的第一动因是制止妨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生活利益。如果问题到此为止,那就太简单了。麻烦在于:犯罪由“谁”来确认、刑罚由“谁”来执掌?表面上是国家(公共权力)以法律(公共意志)形式来确认犯罪、施加惩罚,其实是“人”。这个世界有没有圣人我们不知道,至少掌管刑法的人是不是圣人我们不能确信。迄今为止的历史表明“人类”有很多不好的表现,不仅个体之间时有侵犯,而且群体乃至国家之间也是杀伐抢掠不断,从用牙齿、石头打仗的时代一直发展到用弓箭、枪炮、飞机、导弹打仗的时代。刑法的制度史也有许多令人汗颜蒙羞的记录,罪名有时会扣在不同政见者、不同信仰者、不同情感者的头上,刑罚有时会成为统治者滥施淫威的工具。当我们把刑法冠冕堂皇的装饰层层剥去,让“人对人的制裁”裸露出来的时侯[2],尤其是当我们想到刑法的执掌者有时可能竟然很愚蠢很暴虐的时候,我们就成为怀疑主义者,不得不时刻心存戒心提防滥用刑法之害。可见,刑法产生的第二个动因是防止国家、社会滥立罪名滥施刑罚侵犯公民权利。这就是刑法的目的:第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免受犯罪之害;第二,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刑法之害。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理解和适用必须遵从刑法目的。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减少犯罪活动,为了规范国家运用刑罚权活动防范刑罚滥用,均要求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并预先以成文法形式公布,“广而告知”以便人民一体遵行,达到“刑期于无刑”的效果(立法预防、心理强制)。当社会以法律的名义惩治犯罪时,社会与个人的不对称力量需要在刑法适用上采取不对称的规则,以便维持两个刑法目的之间的平衡,由此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采用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刑法只能规定“必要的”犯罪和刑罚,禁止过量、残酷的刑罚;禁止适用事后重法但允许适用事后轻法(从旧兼从轻);在解释方法上,要求严格遵守条文词语的普通含义解释刑法,重视文理解释的地位,禁止不利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这方面的话题,可看看《刑法的根基与哲学》(西园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学基础》(曾根威彦著,黎宏译),《走向哲学的刑法学》陈兴良著,《刑法理性论》(张志辉著)。另外,《人类死刑大观》(马丁·莫内斯蒂埃著袁筱一等译)展示的“为了惩罚和诛灭恶人而形成的极刑方式”极具感性冲击力,令人对刑法怀有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