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包容犯情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以我们在复习备考司法考试刑法部分时要对犯罪客观方面格外的重视。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所以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我们要在重点掌握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几个要件。
1、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负有义务”,四种义务来源:法律的规定,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先前行为引起的,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还要能救不救,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2、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等。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例如某甲把邻居9岁少年带出去玩,后又不管他,致其冻饿而死。
3、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例如某企业为偷税,涂改账簿、多列支出等,但对于该企业应履行的纳税义务而言,该企业没作为,仍是不作为犯。
4、持有型犯罪:某人必须有意持有违禁物才构成犯罪。如果能够证实违禁物的来源,则按实际查实的情况定罪。例如证实该毒品是用来贩卖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
1、应区分危害结果是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还是属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直接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例如,过失致人伤害的,只有造成重伤才构成犯罪,而抢劫的,即使没有致人伤亡,也构成抢劫罪,但致人伤亡的,量刑会加重。
2、危害结果的作用:区分罪与非罪;区分犯罪形态;法 律 敎 育 网影响量刑;还会影响诉讼程序: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由被害人自诉;造成重伤的,则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问题比较复杂,学说上争议较多。简单掌握“行为人只能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负责”即可。要明确有因果关系和有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注意因果关系的中断。
四、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
在案,特定时间、地点、方法是犯罪构成要件,决定罪与非罪。例如《刑法》第109条和第340条、34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