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
b.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
c.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d.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e. 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而不必经过审前准备程序。
f. 可以不按照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
g. 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5、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6、判决书、调解书的制作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简化,裁判文书应当简明扼要,重点将判决书、调解书主文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即可。有的法院根据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不同类型制定出格式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这样大大节省了审判人员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腾出更多精力去考虑多办案、办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