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低价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强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强制搭售、捆绑式销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概括而言,是市场上的企业通过并购、兼并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本法第20条列举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