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试内容之著作权法二:著作权的内容。下面以十七点对著作权的内容进行阐述。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次用尽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区别于姓名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现场表演权),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机械表演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