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涉及的部门法较多,但商主体是考核的重心,商主体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于这部分,首先应作为一个大的板块,它们分属不同的企业形态,相应的法律规范实质上都是组织法,组织体的成立、运作和机构组成是考试主要的着眼点。其次,作为按照出资人的责任划分的企业形态,它们在出资的方式、出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企业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又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进行比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这一板块中《公司法》是核心,只有该法每年易考案例分析题,该法也是卷三中最容易出现不定项选择题的部分,其分值较高,涉及的知识点颇多。同样的知识点在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规定上又存在差异。近年来,司法考试还加强了对基础理论的考核,总体难度在不断加大。因此,对于该部分考生必须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需要记忆的东西必须进行记忆。
《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均有可能在卷四中与公司法结合命题,也应予以足够重视。其中合伙企业法要注意比较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破产法应侧重实体性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内容简单,分值也不高,完全可以以法条为主进行复习。
商法的其余组成部分包括《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和《海商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难度,《保险法》和《票据法》地位相当,但前者因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理解起来较为容易,重点是保险合同;后者则多为法言法语,晦涩难懂,是商法中最难的,如果以前未曾学过或者学习中没能搞清楚,则不要花费时间进行细究。证券法专业性强,分值不高,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上市、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几部分的主要内容注意一下即可。《海商法》可以说是商法中投入产出比最低的一个,内容多、理论深、分值少,与国际经济法中的许多制度有密切联系,此部分在卷三中深入考查存在一定困难,复习的策略是应学会放弃,抓住重要的几个部分如船舶物权、共同海损等,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负担。由于商法的内容庞杂,有些部分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每一部分的具体复习方法还将在每一章的正文之前做简单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