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分出,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退出共有。分出时,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②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由于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在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应在转让之际,将转让的意思和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注】在共有人将共有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典后又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应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优先权次序为: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
③设定负担。共有人可就其份额设定抵押权及质权,但设定质权时,须使质权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占有共有物。
④抛弃。共有人抛弃其共有份额后,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