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简易化程序的区别。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2、与特别程序的区别。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或者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对企业进行清算,指定监护人或者财产管理人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