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效力的基本前提。什么是公定力?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行为完成以后送达当事人,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合法,一种是违法。如果这个行政行为合法,就有效;如果违法,就无效。合法就有效,有什么效?有效就是指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如果无效,根本就不产生这些效力。但是,这种行为一旦作出的时候,你怎么知道它合法、违法呢?不知道!什么时候才知道呢?只有等到法院最后作出一个判决,才能知道它是合法还是违法。在法院判决之前这个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谁都不知道。也就是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行政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然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假定它违法,也可以假定它合法。如果我们假定它违法,那么,行政行为在作出以后就没有效力;我们假定它合法,那么,行政行为在作出以后就具有效力。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的绝大多数行政行为也被证明是合法的,同时假定违法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应假定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我们讲的公定力是什么呢?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为,这个行为一旦作出,在有权机关撤销前,就假定这个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将来法院根据法律程序撤销它,另外再说。但是一旦作出,就假定合法。既然合法,当然就有效。
所以我们现在看到行政行为都是假定的结果,或者说都是公定力产生的后果。比如,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吊销驾驶执照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行政行为,也就假定它合法,合法就有效,你就不能开车了。这是一种假定的结果,是公定力发挥的作用。由公定力又产生一个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当然,行政相对人可以去起诉,行政机关仍旧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假定行政行为合法,合法就有效,有效会产生什么效力?产生了三个效力:
1.确定力,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就不能轻易更改的效力。这个力,叫确定力。行政行为所决定的内容具有确定性。行政机关如果改变已经确定的内容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补偿。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不能朝令夕改。
这就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已经确定的内容才能去拘束当事人,并且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