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中,据考生普遍反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属于比较难掌握的。究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我们对行政组织以及行政活动的陌生,许多人可能根本没有接触过行政机关,对行政活动更是不甚了了。惟其陌生,在解答相关问题时,往往不得要领。二是行政活动有着不同于民事活动的运行逻辑,基于生活的经验,我们可能形成了民事活动的思维定式,但以之思考行政活动并判断相关问题,则由于行政活动特有的逻辑,旨趣相异。但任何事情都有规律可以遵循。应对司法考试重要的在于对规律的把握。
对于前者,需要考生多增加对行政组织与行政活动的感性认识。从总体上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与民事活动有所不同的是,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从事,面对如此复杂的组织系统,经常产生的问题就是要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学提出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以解释众多组织机构从事活动这一现象。对于考生来说,重要的是先要对政府机构有所了解,然后运用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分析。
复杂的机构也就必然产生复杂的行为。行政行为部分的内容很多,但就司法考试而言,所需掌握的东西并不是很多。大多集中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这三个单行法律之中。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行政行为部分内容的把握应当结合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这两项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中具有绝对优势。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就是诉讼案件,只不过对这两部分的内容,建议考生以行政诉讼为主,以行政复议为辅。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许多内容相同,因此,可以在了解行政诉讼的基础上,顺带将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作了比较,把握行政复议的特殊性即可。当然,国家赔偿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公民来说,其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除了免受被诉行政行为的约束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国家赔偿。诸如国家赔偿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方式的计算标准等,也是经常涉及的内容。
对于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来说,也许最为重要的是,国家活动与民事活动有着不同的逻辑,这是贯穿全部行政活动的一条主线。按照“路径相关”的原理,它潜在地支配着行政活动的规则。例如,民事权利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而行政权力则不能自由处分,因为行政权力是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统一体,做为职权可以行使,但作为职责则必须履行,必须履行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职权,否则就是放弃职责。进而言之,由于法定职责的存在,有时行政机关的某些不作为行为导致某种后果发生,虽然我们从表面上可能看不到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联系,但在法律上二者之间却有着“利害关系”或“因果关系”。因此,重要的是考生要从教材或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去领悟国家行政活动的逻辑,当获得了这样一种对国家行政活动逻辑的“悟性”之后,你可能就取得了通往胜利之门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