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
(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