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分割论与单一论;分割论指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不同的合同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适用不同的法律。而单一论是统一只适用一个冲突规范。
Ⅱ、 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来选择适用的法律。记住主观连接点只有一个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客观论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依照客观标准来确定连接点。
Ⅲ、 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自体法( the proper law= 当事人意思自治 + 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是指双务合同中,其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映了这个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这个合同应当与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一方联系更紧密,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本质联系的一方的法律。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承揽方反映了合同的本质特征,所以这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的营业地法。合同自体法,是指当事人如果有选择,就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如果没有选择,就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 2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都有规定:
b, 意思自治,考点在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在三资合同中和在《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中,《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规定除非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否则就适用中国法。
c, 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实践中有关合同关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问题,这是 04 年新增内容,还未考过。
d,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未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法院实践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共 13 个合同):
考点一般在合同法第 126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 25 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34 条规定,除中国银行同意者外,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