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部分新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22日 法〔2007〕69号)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规定: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法;律教.育,网l整\理|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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