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同时,在第2款中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对当事人以侵权行为为由提起的诉讼,如果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则我国法院必须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律和中国法律来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按照中国法律不构成侵权,则不得按侵权行为处理。
我国关于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的规定。依据《收养法》第20条和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
对四种类型的把握,难度不仅在于要背会定义,更重要的是要理解含义,给你一个冲突规范,能够准确地作出类型上的判断。
[特别提示]《收养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受益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