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文的议定包括缔约方为达成条约而进行的谈判、约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条约文本的议定一般首先经过谈判。条约谈判是有关缔约方为在条约的内容和有关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而进行的协商、交涉的过程。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如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而多数情况是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有权颁发全权证书的机关由各国国内法决定。全权证书应当是书面的,并说明代表的权限。全权证书一般在谈判开始时交由对方或缔约方议定的专门机构互验、互换或审查。
在实践中,全权证书有时也可能延迟到条约约文需要认证或需要作出接受拘束的表示时才出具。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或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或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之一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一个条约约文,由于他们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双边条约的起草,可由一方提出草案或双方共同起草。多边条约可由参加谈判的各国代表共同起草,也可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起草,然后交各国代表会议讨论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