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豁免论认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限制豁免(相对豁免)论认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b)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中国的立场之总结:我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认为豁免权可放弃(包括明示放弃:明确告知接受管辖权和默示放弃:起诉、应诉、反诉、介入);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和诉讼程序豁免之放弃须分别为之;曾放弃不意味永远放弃;出庭主张豁免权不等于放弃;国企不享有豁免;如果外国不尊重中国的豁免权,我国将采取对等限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