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
为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了一些新的措施,将有效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同时,还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作了修改和完善。
现行律师法第七条对特别授予律师资格的问题作了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据了解,目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缺乏精通国际经贸规则和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外语的高端人才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约13万执业律师中,既精通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等业务,又能够以外语为工作语言的律师仅2000名左右。单靠司法考试遴选人才,难以完全有效解决目前律师队伍素质结构亟待改善的现实需求问题。
修改后的律师法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后的律师法还保留了兼职律师制度。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修改后的律师法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修改后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是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根据现行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修改后的律师法删除了这条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除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考虑到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修改后的律师法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修改后的律师法保留了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是律师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有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冲突,但更加具体明确。
为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修改后的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修改后的律师法增加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律师为委托人保密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矛盾,也与现行法律关于公民作证义务的规定相衔接。
针对律师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了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
其次是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规定: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三是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或者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以及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等。
四是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是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予以考核、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奖惩、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受理律师的申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