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必备:(1)司考复习方法 (2)司考真题 (3)司考资料
年3月26日,方某在泉州市刺桐路偷了杨女士的自行车后逃跑,杨女士发现自行车被盗,立即雇了一部“摩的”追赶。追赶途中,方某在机动车道上被一辆大货车碰刮、碾压,造成开放性骨盆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膝开放性损伤。出院后不久,方某将失主、司机和车主同时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万多元,同时向法庭请求确认自己评残后有要求被告承担伤残补助费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为逃避追赶,冒险闯人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司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司机系受车主雇用,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来承担。另外,失主追赶小偷,属于自助行为,但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应该预见到继续追赶的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其措施不当,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共计66172.55元,方某应自行承担55%,失主承担10%即6617.25元的赔偿责任,而其余35%即23160.39元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承担。法院同时判定,方某在取出体内的固定物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若经评定构成伤残,方某有请求伤残补助的权利。
宣判后,原告、失主和车主均认为自己承担责任过重,表示将要上诉。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判决结果的看法。
【答题思路】 本题通过考查一个一审判决,来考查考生对人权保障和法律作用的理解。本案可能有很多考生会选择反对这个一审判决,当然也会有部分考生支持一审判决。不管是哪一种,都不要忘记联系理论知识,这样论述题才能得到高分。如果考生反对该判决,可以从人权保障的标准、法律指引的作用等方面作答。而反对的一方,可以从法官平等对待违法者的理念出发,讨论法治社会的内涵与精神等。
目前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保障人权越来越被重视。材料中,法官对小偷的受伤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失主与卡车司机均要承担一定责任,我对这个结果不敢苟同。我认为,该案在判决上无条件保护小偷的权益,甚至是超出了限度。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小偷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超越了这个尺度,就是不应该的。本案中,失主追小偷是属于自助行为,而小偷此时并没有法律规定的逃跑权利,而恰恰相反,小偷应该在此刻跟失主去派出所,但小偷反而跑上了机动车道,造成车祸,其责任应该由小偷全部承担。
其次,过错责任要求过错方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是过失。而本案中失主不可能对小偷被车撞负有预见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过失了。因为我们只能要求失主对自己主动施加的危害行为所引发的伤害进行预见,而不能要求失主预见其他可能发生的意外。如果要求失主应当预见其他因素可能引发的意外,那么失主应该不再追赶小偷,因为任何意外都可能发生。而小偷被车撞恰恰应该是小偷应有的预见。
最后,法可以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发挥指引、评价、预测作用,从而促进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遵循法律确定的行为模式,实现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同时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以保证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个案裁判既是对法律的适用,同时又反过来影响着法律的现实生命。因此,在个案裁判中,裁判者如何适用法律,不仅关系着个案的纠纷解决,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解读与心理预期。本案中,我们看到对小偷权益无原则地进行保护,而这个个案的解决有可能就是导致人们在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时畏首畏尾,而最终导致社会法治环境的恶化。
总之,该案的判决在指向性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之处。我们希望法律不仅为违法犯罪的合法权益呼吁,同时,也为所有未来可能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争取一个更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制度空间,也是为建设一个安定和谐的法治社会创造条件。